新司发〔2025〕7号 关于同意赵宣美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2-08 1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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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泽普县医疗保障局:
赵宣美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赵宣美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赵宣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余梓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3.崔婉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4.杨 娟 泽普县医疗保障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