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5号 关于同意刘雯瑾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23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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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刘雯瑾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雯瑾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雯瑾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2.谢凯强 中共吐鲁番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3.开地古丽·买提沙地克 泽普县司法局
4.王文杰 泽普县司法局
5.何 倩 中共策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