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86号关于同意刘维等2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20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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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刘维等2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维等2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维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马合木特江·尕帕尔奇台县公安局
3.阿不哈奇台县公安局
4.窦齐兵奇台县公安局
5.王曰东奇台县公安局
6.艾德力奇台县公安局
7.徐发鹏奇台县公安局
8.居木居马奇台县公安局
9.朱旭学奇台县公安局
10.张潇镭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1.冯维周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2.祁伟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3.蒋金冉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4.王晶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5.陈小丽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6.路展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7.杨德志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8.潘莉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9.王当华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李亚锋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1.杨忠忠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2.吕晓辉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3.塔依尔·苏力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