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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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86号关于同意刘维等2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20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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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刘维等23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刘维等23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马合木特江·尕帕尔奇台县公安局

3.阿不哈奇台县公安局

4.窦齐兵奇台县公安局

5.王曰东奇台县公安局

6.艾德力奇台县公安局

7.徐发鹏奇台县公安局

8.居木居马奇台县公安局

9.朱旭学奇台县公安局

10.张潇镭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1.冯维周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2.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3.蒋金冉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4.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5.陈小丽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6.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7.杨德志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8.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9.王当华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李亚锋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1.杨忠忠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2.吕晓辉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3.塔依尔·苏力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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