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87号关于同意孔洁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20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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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孔洁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孔洁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孔洁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李大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3.杨欣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4.王武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5.冯春晓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