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79号 关于同意腾永海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22 15: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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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腾永海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腾永海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腾永海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庹明珍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付建利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