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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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通〔2024〕42号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17: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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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司法局: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4年12月5日至12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自评;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地(州、市)司法局初评;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15日,自治区司法厅综合评估。

二、具体实施

全区司法鉴定机构2024年度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具体实施。

(一)评估对象。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执业满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机构,经自治区司法厅同意,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二)评估内容。以司法鉴定机构2024年度全年执业等情况为依据。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

1.基础指标。主要对党建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影响司法鉴定诚信执业的基本要素进行评价,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者加大扣分比例,促使机构履行依法诚信执业职责。

2.加分指标。主要为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科研活动、能力验证、信息化等,鼓励机构做精做优。加分指标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加盖机构印章,经地(州、市)司法局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三)评估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地(州、市)司法局初评,自治区司法厅综合评估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指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详见附件,量化表每页均需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对本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地(州、市)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按时将书面初评意见及评估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加分项)一并报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机构未按时上报材料的视为放弃自评。

在司法厅分管领导统筹监督下,自治区司法厅业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评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参与综合评估,确定全区司法鉴定机构2024年度最终诚信等级,并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复核的,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报请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司法厅公布评估结果。

(四)评估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司法局要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结果运用。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新疆分册)》、司法厅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州、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行为、信誉、服务等纳入评价体系。各地要不断加强监管工作,对在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991-2956463)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