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49号 关于同意王莹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31 12:23: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王莹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莹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王 莹 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陈继军 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东岩峰 新疆雪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