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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7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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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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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41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自治区司法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草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于20245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自治区司法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517


(联系人:热依扎 0991-2956534 传真:0991-2956532  邮箱:xjsftfzdcc@163.com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活动

第三条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各级人民政府健全统筹协调国旗管理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将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国旗知识宣传。

第六条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

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七条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旗台、旗杆的式样和颜色应当简约庄重,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八条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早晨升起,当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可以结合工作作息时间合理确定。

升挂国旗时,需要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九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升旗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旗。旗手持旗于右肩,护旗手在旗手两侧护旗,正步走向旗杆。

(二)升旗。奏唱国歌与升旗同步进行,当国,旗手应当迅速向斜上方将国旗展开。

升旗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

升起国旗后,可以在国旗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举行升旗仪式的,除假期外,一般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第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可以在适的场升挂、悬挂、插置、放置国旗。

升挂、悬挂、插置、放置国旗应当严肃、规范。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悬挂、插置、放置,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三条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位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

第十五条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是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第十六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现场使用国旗的,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指导活动主办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回收点,活动结束后,督促活动主办方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依法依规送交处置

第十  依照本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  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党组织或者工会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国旗回收工作,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应收尽收送交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放置、定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集中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时,可以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内容。

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二十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维护国旗尊严,禁止下列行为:

(一)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倒挂、倒插国旗;

(三)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的位置;

(四)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以及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五)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六)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七)违反规定回收、处国旗;

(八)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十二  违反国旗法和本规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有权向相关个人、组织建议改正,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人民政府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依法处理并反馈报告人。

二十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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