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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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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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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15号 关于同意扈成等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扈成等4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扈成等4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克拉玛依市启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蔡梦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润滑油厂

4.龚宛伶           克拉玛依联合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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