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16号 关于同意樊磊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25 12:31: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樊磊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樊磊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樊 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涂晓丽 中国共产党塔城地区委员会机要保密局
3.叶斯哈提·保拉提汗 裕民县公安局
4.麦合木提·买买提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