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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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3〕55号 关于同意沈玉蓉等7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27 1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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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蓉等7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沈玉蓉、多艺、曾由美、张晓诗、赵振宇、刘映彤、郑东升、刘尊禹、邓尧、朱永刚、马峻峰、杨翔、马健哲、张星剑、戚翔、彭珽、张校铜、张译丹、刘兴国、朱元超、郭玲、梁建军、白翔、宋学华、徐俊博、王丽、韩梦蝶、张哲、何真、张雷、沙磊、傅俊义、黄斌、王璐瑶、洪丹丹、王淞仟、郑敏霞、贺帅、李震华、左霞、杨英波、唐晓云、蔺媛、章旎、王涵熙、梁竞文、张婷、吴峻杰、李芳、张畅、冯捷茹、朱桐、邢珂铱、姬萍、杨濠宇、刘娟、肖素芳、于雪娴、董鹏翔、李洁、李天祺、章文、朱银龙、马虹、程蕾、汪宛瑾、王尧、邓璟、韩清月、何长坡、亚生江·阿西木、皮力东·艾买提、祖里皮亚·玉苏甫、阿丽娜·阿尔斯朗、阿布都热哈提·奴力75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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