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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22

12:23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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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4号 关于同意甘新华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和田地区红十字会:

甘新华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甘新华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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