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8号 关于同意李胜等2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8-08 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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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胜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胜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李 胜 数字新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王 澍 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