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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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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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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做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参与、促进和监督法治建设,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现就开展自治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三股势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出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地州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

    (一)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按照自治区2016年以来案件数量,综合考虑人口、民族、地域等因素确定。其中,负责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活动的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名额由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各地(州、市)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地州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分别由各地(州、市)司法局与本级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定后执行,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充分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代表等。积极吸纳在当地各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地(州、市)司法局在认真总结现任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安排部署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人民监督员名额确认表》(见附件1)于35日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经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确认后,全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同步启动。

    (二)选任阶段

    1.发布公告。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地州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分别在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2021315日前完成)

    2.组织报名。自公告之日起,自治区司法厅接受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组织推荐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各地(州、市)司法局接受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的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报名。《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3)(2021415日前完成)

    3.资格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州、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2021430日前完成)

    4.组织考察。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州、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50%。(2021520前完成)

    5.进行公示。分别在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选任资格。(2021531日前完成)

    6.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司法厅作出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各地(州、市)司法局作出同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本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自2021115日起至2026115日止)。各地(州、市)司法局填写《人民监督员名册》(见附件4)报送司法厅。(20216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努力争取支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届选任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二)积极沟通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压紧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联系人:薛晶 09912956493)。

    附件(点击文件名下载):

          1.人民监督员名额确认表

          2.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3.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4.人民监督员名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29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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