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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25

20:24

来源:

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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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通〔2020〕5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司通〔2020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司法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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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全区

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进一步做好全区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进一步深化鉴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不断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建为统领,推动工作整体提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断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使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疆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改革措施

(一)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

1.明确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各地(州、市)司法局要结合职能履行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把抓业务与抓党建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党对全区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协会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发挥行业党建作用,推动建立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党的组织。(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责任单位: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2.贯彻党建工作要求。指导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对照党章党规,在20216月底前修订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进协会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四同步”(党的建设和行业发展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要求,在审核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时,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审核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转接党组织关系;在开展执业检查、考核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作为机构等级评估、鉴定人执业评价、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局)

    3.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探索不同类型机构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科学精准加强行业党建,努力营造抓行业党建的良好氛围。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特点,以党支部建在机构为原则,分类实施、应建尽建,确保202112月底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司法鉴定行业全覆盖。要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不在司法鉴定机构党支部的党员,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党支部生活。坚持政治标准,依据党内法规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4.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建立党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推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明确党组织在机构、队伍建设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点”创建,强化党员意识,加强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

5.优化机构布局。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全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宏观调控、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有效疏解司法鉴定资源过于集中在乌鲁木齐市的问题,既满足诉讼活动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又避免无序竞争。(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单位:各司法鉴定机构)

6.完善发展格局。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鉴定机构特别是5人以下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完善以自治区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专科型特色机构为亮点,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7.严格准入登记。依法严格做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严格落实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重新审核登记。落实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准入登记应听取军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8.建立诚信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建立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诚信档案,评估诚信等级,完善诚信评估制度,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全区司法鉴定质量监管、执业年度考核等第三方评价,深化群众对司法鉴定的服务过程、服务态度等的满意度评价活动,及时公开评价结果。(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9.健全资质评估制度。遵循“分级分类、先难后易、公开公正”原则,落实司法部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资质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10.完善淘汰退出机制。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细化撤销登记情形,做到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

11.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业务精湛、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培养造就高素质鉴定人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12.把好司法鉴定人准入关。建立健全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能力考核标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行业执业资格、业务能力、专业学历等进行实质审核,实施严格准入。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1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制定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加强从事司法鉴定人员的培养力度,实施规范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局)

    14.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整合优质资源,发挥科研、院校等单位作用,推动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开展分级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局)

15.落实鉴定人执业保障。会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职称动态管理。推广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会商审判机关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保障,推动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护和必要的费用保障落实。20216月底前推行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承诺宣誓制度,进一步增强鉴定人责任心和行业归属感。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职称〉、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局)

(四)加强质量建设

16.推进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自治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到期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规范清理。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三年(20212023)提升计划,持续提升工作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各地〈州、市〉司法局)

17.推进能力验证建设。推进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常态化、制度化,提升鉴定质量和执业能力。强化结果比对和运用,对于没有通过能力验证,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18.加强标准化建设。执行和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与刑事技术标准工作的协调衔接。依托行业优质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国家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标准质量。探索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选择1家有一定基础的鉴定机构进行服务标准化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科技信息化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19.健全完善质量管控体系。结合年度考核或“双随机一公开”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控,常态化推动质量提升。在有一定规模、年度鉴定业务量大或投诉量较多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探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法律审核,预防矛盾纠纷、投诉争议的发生。(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发挥专家在评审准入、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健全完善重大疑难专业和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机制,探索技术争议解决。(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五)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

2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智慧司鉴”建设,加强自治区司法鉴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与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数据汇聚工作。接入全国司法鉴定统一数据库,一体实现网上审批、网上服务、执业监管、投诉处理、综合管理等功能。不断完善涉司法鉴定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与自治区有关办案机关、使用部门的衔接,推动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科技信息化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22.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施司法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适时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赋码管理,方便办案机关和社会群众随时核验。探索有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运用案件可查重、可追溯功能,加强鉴定业务数据分析,强化核查比对,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科技信息化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六)强化公益属性

23.服务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深化兵地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推动全区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支持检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健全完善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制度,服务自治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

24.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推动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入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与12348新疆法律服务网的对接,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指引、业务办理等职责,服务社会公众。(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25.发挥公益作用。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缓费用相关制度,加强自治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重点聚焦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推动将公民非正常死亡处理、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和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等鉴定需求纳入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

26.严格收费管理。会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新疆实际,科学修订完善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鉴定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27.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鉴定机构的扶持,特别是对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地州,引导鉴定资源由乌鲁木齐市向鉴定资源稀缺的区域倾斜。(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科技信息化处,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七)加强监督管理

2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和深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成果,推动规范整改、警示教育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完善“一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查对象名录库)等基础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加强委托、收费、涉保鉴定等行为监管,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鉴定业务的行为,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29.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信息化运用,强化预知预测。发挥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主渠道作用,研究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评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分级管理,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等职责。落实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有效解决司法鉴定领域矛盾纠纷。推进乌鲁木齐市等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将投诉积案和争议化解在基层一线,解决在诉讼之外。(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30.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规定。有效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保障鉴定人独立公正鉴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31.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信息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对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业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通报典型案例,严肃惩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32.开展队伍教育整顿。针对个别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进行“金钱、人情、虚假”鉴定等突出问题,聚焦投诉数量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分类施策,对症下药。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警示教育、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顿工作,整治顽瘴痼疾,推进正风肃纪。(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33.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责,秉公用权,严守纪律要求,勇于担当作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地〈州、市〉司法局)

三、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其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凝聚改革共识,增强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属地原则,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建立跟踪问效抓落实工作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二)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建立与各级侦查、检察、审判、监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间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推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等问题。加强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健全决策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

(三)健全制度、扩大宣传。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改革配套制度措施,加强自治区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依据有关规定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司法鉴定先进集体和个人,讲好司法鉴定行业“新疆故事”,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为深化司法鉴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


责任编辑:宾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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