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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13

19:33

来源:

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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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通知

新司通〔2020〕19号

关于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

公益法律服务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要求,现就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认识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大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公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公益方向,避免执业活动呈现市场化、逐利化,进一步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管理措施,完善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机制

(一)公益服务范围。一是鼓励引导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英模、烈属、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城乡社会救助群体等经济困难、弱势群众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二是鼓励为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服务三农等公益事务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三是公证机构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确属经济困难,但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减免公证费,减免标准由各公证机构自行制定。四是公证机构应对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益性事项免收公证费。五是公证机构应主动参与法治宣传、法治六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公益工作。六是公证机构积极组织公证员参与电视台、广播电台公证法律服务类节目,义务解答群众咨询,参与“12348”网路平台、热线平台驻场服务等。七是积极参加、办理其他公益法律服务事项。

(二)严格公益服务管理。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原则上每个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3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公证协会应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的指派比例,重点向机构负责人、党员和青年公证员倾斜。依托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

(三)注重服务模范引领。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要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起先锋模范、带头表率作用,每年开展不少于4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实力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证机构应在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将表现积极、素质高、能力强的公证员优先发展为党员。

(四)加强开展公益服务结果运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将公证行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凡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法律服务量占本机构办证量比例低于相同规模公证机构全区平均值的,公证机构及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第二年不能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凡公证员没有完成当年公益法律服务指标的,该公证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第二年不能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加强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总结表彰,积极培养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三、细化工作标准,提升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质效

(一)考评流程一是公证员自评。由公证员本人将本年度的公益法律服务自评报告以及服务记录,报所属公证机构审核。二是公证机构初核。公证机构应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台账,由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年度完成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进行量化审核,并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三是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完成情况,结合服务对象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结果,按照行业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优。

(二)计算方法。一是算制。公证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每提供1次核算为1小时;协助党政机关开展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的,每参与1次核算为4小时;提供公益性公证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每全程参与1次核算为2小时。二是折算制。公证员每担任公益性单位的法治辅导员(不少于6个月),折算为20小时;每参与1次公益性法治宣传和法治六进等活动,折算2时;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助,每一千元折抵为2小时,以此累加;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一件折算为5小时。三是公证员参与其他公益法律服务,可参照上述计算方法核算。

(三)分类考评。公证员满50周岁以上,每年完成公益法律服务标准工作量的80%55周岁以上的或执业区域相对偏远的,每年完成公益法律服务标准工作量50%60周岁以上的,不设定工作量化指标(以上不含公证机构管理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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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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