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6/15
19:44
来源:
厅公共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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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通〔2020〕10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司法鉴定
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经认真研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有关程序
(一)尚未经过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对其申报业务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
2.通过所申报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地(州、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根据《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书》(司发通〔2015〕118号)规定,本文所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及其子项。
(二)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且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推荐。申请时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附件2,以下简称推荐表);从事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人员资质情况;检测实验室场所配置情况证明;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仪器设备配置清单;相应检测鉴定业务通过能力验证情况(2年内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2.经自治区司法厅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予以推荐。
3.申请人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其申报增加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4.通过所申报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提交相关增加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5.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地(州、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三)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且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业务范围内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推荐。申请时应当提交:推荐表;从事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人员资质情况;检测实验室场所配置情况证明;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仪器设备配置清单;相应检测鉴定业务通过能力验证情况(2年内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2.经自治区司法厅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予以推荐。
3.申请人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其业务范围内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要将结果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自治区司法厅将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许可。
(四)尚未经过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其他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决定》规定,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是必须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以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但是机构本身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有条件将其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对其申报业务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
2.通过所申报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地(州、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五)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增加其他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可以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但是机构本身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有条件将其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推荐。申请时应当提交:推荐表;从事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人员资质情况;检测实验室场所配置情况证明;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仪器设备配置清单;相应检测鉴定业务通过能力验证情况(2年内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2.经自治区司法厅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予以推荐。
3.申请人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其申报增加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4.通过所申报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提交相关增加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5.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地(州、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和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有关程序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19-2017)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具备以下条件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出具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附件1),报司法部审核后,再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已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3.鉴定机构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4.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5.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6.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取得自治区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三、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将资质认定证书换发为检测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证书的有关程序
(一)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推荐函,申请人收到推荐函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书面文审的形式予以审核并换发证书。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和《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1.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
2.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
(该表适用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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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性质 |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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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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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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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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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情况 |
年均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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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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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有关情况 |
申请业务类别 |
该业务类别 鉴定人数(名) |
该业务类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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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参加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能力验证情况 |
参加项目 |
项目编号 |
参加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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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能力验证情况(首次不适用) |
参加项目 |
项目编号 |
参加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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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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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
(该表适用于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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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性质 |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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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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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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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情况 |
年均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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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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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有关情况 |
申请业务类别 |
该业务类别 鉴定人数(名) |
该业务类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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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参加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能力验证情况 |
参加项目 |
项目编号 |
参加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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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能力验证情况(首次不适用) |
参加项目 |
项目编号 |
参加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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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 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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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填写拟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
注2.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填写拟申请鉴定人的信息
注3.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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