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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29

18:15

来源:

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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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新依委办发〔2020〕6号)

新依委办发〔20206

关于印发《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地、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单位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

                          2020623

(联系人:许旺 0991-2956522〈兼传真〉 yfzq@fzxj.cn


“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01号)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依法治疆奠定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区,为基本建成法治乡村提供典型引领,教育引导农村各族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全面依法治疆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示范创建工作中,做到示范创建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着力实现示范创建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聚焦实际问题,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不给基层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根据村(社区)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示范创建,勇于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坚持严格规范。突出质量,严控数量,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避免“终身制”,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建目标

2020年启动第一批自治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批创建数量控制在全区村(社区)总数的510之间,树立一批新时代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新标杆,形成样板效应,营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开创乡村依法治理新局面;到2035年,基本实现乡村干部带头依法办事,人人尊法守法;乡村安全感不断增强、违法犯罪率不断下降,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二、范围对象

自治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组织开展,自治区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面向全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在评选范围内。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

三、创建标准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应按照《“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详见附件),从村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保障坚强有力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结合自治区乡村法治建设的实际,强弱项、补短板,突出重点,积极作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村(社区)按照“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报请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本县(市、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单位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经实地考核和村(居)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后,并征求纪委监委、组织、政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将推荐结果报本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通过书面审查、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公示名单等方式进行审核,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

(三)审核认定。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对各地(州、市)推荐结果进行审定。

(四)媒体公示。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根据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五)批准命名。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综合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示范村(社区)予以命名,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五、监督管理

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要加强“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始终走在前列。

(一)年度报告制度。示范村(社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经县(市、区)、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和民政厅,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抽查复评制度。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对示范村(社区)进行抽查复评,了解民主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核查有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密切跟踪评估,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确保示范村(社区)始终符合建设指导标准各项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范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应当撤销其示范命名: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两面人”“两面派”、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等问题的;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案(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撤销“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两年后经创建达到标准,可以重新申报。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深刻认识示范创建工作对加快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以开展示范创建为契机,深入总结本地区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摸清制约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精准发力、重点突破,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努力建成一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认真抓好示范创建工作的动员部署、督促落实、监督检查。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要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示范创建达到预期效果。

(三)促进经验交流。各地(州、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示范创建交流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示范村(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氛围,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协同推进。

(四)强化结果运用。自治区司法厅要把“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全区普法依法治理(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快、力度大、效果好的,在开展重要改革试点、干部培训学习等方面工作时,优先考虑,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对工作推进慢、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注重新闻宣传。各地(州、市)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动态、成效和经验。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要积极搭建宣传平台,与主流媒体深化合作,深入报道各地示范创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附件

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中法委发〔2020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无“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涉非法宗教活动以及“两面人”“两面派”、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把民族团结、扶危济困、扫黑除恶、“去极端化”、“四项活动”、计划生育、人居环境整治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7.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8.建立健全村干部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换届后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0.加强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国旗下宣讲、农牧民夜校、“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入户、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支教干部等作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重点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扫黑除恶、边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爱国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民间纠纷调解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1.深入开展基层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建有村警务室,村群防群治队伍健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维稳双联户、群众信息员作用发挥明显;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社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办证率达到100%;村干部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无包庇行为;村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无村霸、黑恶势力,无拐卖妇女、儿童,无非法收养儿童、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12.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促进各族干部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13.信教群众能依法有序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村民积极协助村委会发现和报告宗教极端活动,主动揭发“两面人”“两面派”,辖区无邪教活动、无非法宗教活动、无地下讲经活动,无借助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无暴力恐怖案(事)件发生。

14.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法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自治区、地市级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5.加强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三个一(即1面法治文化墙〈不少于15米〉、1个法治宣传栏、1个法律图书角〈不少于500本〉)全覆盖。建立村级法治宣传队,积极创作具有乡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基层文化建设相结合,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6.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设立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积极宣传推广12348热线等平台,配有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每月至少提供四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联系方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的援助率达到100%。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每个村不少于3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确保无脱管漏管现象,无重新违法犯罪。

17.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配有至少一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9%以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18.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弘扬公序良俗,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健全村民守法信用记录,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继续开展农村移风易俗工作,起名、割礼、婚礼、葬礼“四项活动”规范有序,崇德向善、重义守信、孝亲敬老、扶贫济困、勤俭持家等社会风尚浓厚。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9.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产业特色等,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各民族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当地领先水平。

20.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村民有学习、活动、娱乐场所,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各族群众安居乐业。

21.村环境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2.各地(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3.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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