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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1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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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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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通〔2017〕105号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司通〔2017105

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

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的年度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结合我区公证工作实际和近两年开展的年度考核实践情况,在广泛征集各地司法局及公证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司法厅对原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新司通〔2015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考核办法》(新司通〔20152)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71122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的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公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是指公证机构对所属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及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上一年度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年度考核的时间区段为上年度的1月至12月。

第三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区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本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所属公证机构及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各地、州、市司法局负责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考核工作报告及有关考核材料。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全区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对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公告。    

兵团司法局负责安排部署兵团所属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考核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七条 年度考核是对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紧密结合自身工作,为新疆长治久安做出应有贡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神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包括法律素养、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及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开拓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参加业务培训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公证质量情况,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廉,主要考核清正廉洁情况,包括公证员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服务,办理公证事项不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不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考核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持和提高公证机构服务水平、维护和促进公证机构声誉的能力、促进公证机构建设与发展、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情况。

第八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善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注重团结协作,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精通业务,办证质量过硬,无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假证、错证,无不合格证;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满四十学时;能够开展或参与一些实务理论研讨,积极撰写案例或工作业务交流文章。

(二)称职等次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遵守执业纪律,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善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注重团结协作,工作责任心较强,服从工作安排;精通业务,办证质量较好,无假证、错证,无瑕疵公证书;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满四十学时

(三)基本称职等次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比较有责任心,能够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服从领导,但业务不够精,能力不够强,效率不够高,业绩不够突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未参加公证员职业培训或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足40学时的;办证质量一般;无假证、错证,任何年度内办理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发现不合格证控制在1件以内;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及格;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被处内诫勉谈话或做出其他处理但尚不足以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定等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差,政治立场坚定,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淡薄,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因过错导致被投诉或上访等,经查证属实的;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定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公证员(含公证机构负责人)在任何年度内有过错,在考核年度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质量评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评定标准,在考核年度内发现有1件假证或1件错证,或不合格证在2件以上(含2件)。

2存在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夸大宣传或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揽公证业务的。

3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或存在法律法规或部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各公证机构考核定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证员数量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在5人以下的,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1人;执业公证员人数在5-10人的,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2人;执业公证员人数在10-15人的,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3人;执业公证员人数在15人以上的,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25%以内。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外,还须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优秀等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对外形象良好,无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队伍团结,素质较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全年无因公证机构、公证员过错导致的上访、投诉、媒体曝光或对外赔偿事件发生;全年质量检查、公证机构质量自查或其他途径均未发现假证、错证、不合格证;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团结、民主、凝聚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在处内威望高。

(二)称职等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能够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公证机构对外形象良好,无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内部管理较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合理上访、投诉,未造成不良影响;全年无因公证机构、公证员过错导致的上访、投诉、媒体曝光或对外赔偿事件发生;全年未发现公证机构有违规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任何年度内办理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现假证,错证控制在1件以内,不合格证控制在2件以内;在处内威望较高。

(三)基本称职等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能够正常开展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对外形象一般;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管理不规范;公证机构当年受到停业整顿以下的处罚(惩戒);当年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的公证员数量控制在1人次以内;因公证机构、公证员任何年度内过错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上访、投诉、媒体曝光、诉讼事件或对外赔偿事件控制在1起以内;任何年度内办理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现假证,错证控制在2件以内或不合格证控制在3件以内。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定等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等次: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得不到有效贯彻,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公证机构对外形象较差,存在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公证机构当年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惩戒) 或当年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的公证员超过2人次以上;因公证机构、公证员任何年度内过错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过错导致的上访、投诉、媒体曝光、诉讼或对外赔偿事件事件在2起以上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任何年度内办理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发现有假证,错证超过2件或不合格证超过3件的;在处内威望较低。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定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参考对其所在公证机构的考核情况,不得给予高于公证机构考核等次的考核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公证员政治素质差,政治立场坚定,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有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

(二)对当事人投诉不处理或处理不妥善或不及时的;

(三)对在上一年度考核或在公证质量检查、处理当事人投诉等途径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

(四)不为所属公证员参加公证员职业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的。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考核等次不得被评定为优秀或称职:

(一)经有关部门查实公证机构内部人事、财务管理混乱或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三)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或不履行公证协会团体会员职责、义务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证员执业不足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由变更后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变更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机构提供;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暂时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对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全处公证员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三)确定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评议以及日常办证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关于征求公证当事人意见的通知》(新公协通[2013]9号)公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反映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写出评语,确定初步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向本处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公证员对公证机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应当在5内完成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同时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5(相关表格见附件)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主管司法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该处全体公证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另根据日常办证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关于征求公证当事人意见的通知》(新公协通[2013]9号)公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反映的服务对象对本公证机构满意度情况等,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三)确定等次:主管司法局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公证机构的考核等次及其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写出评语,确定初步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向公证机构公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应当在5内完成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上报备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主管司法局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6(相关表格见附件)备案。

第十八条 对公证员及公证机构负责人民主测评结果仅作为评定公证员考核等次的参考,具体考核等次的评定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确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或者建议、考核评定等次等。 

第二十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司法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诉后须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完成。各地、州、市司法局于每年415日之前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345(相关表格见附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其中对考核不称职的公证员应当单独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年度考核有关材料及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公证员评先评优、晋升职务职称、行业奖惩或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可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次的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由所在地司法局组织专门的教育培训,或者由新疆公证协会组织培训。

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五年内累计三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证员,公证机构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其应当主动辞去负责人职务;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新的负责人,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公证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监督,也可视情节责令其离岗学习。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公证管理工作实际,成立公证员年度考核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新司通〔2015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自治区司法厅下发的行政公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
公证员或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3.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4.
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5.公证员汇总名册

附件1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公证机构名称:                  公证员执业证证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民族

奖惩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公证

工作时间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时间

办理涉外公证签名章 备案时间

参加公证业务培训类型及课时

发表公证业务文章的刊物及情况

年办证总数(件)

年法律援助证总数(件)

年办证收费(元)

不合格证(件)

错 证(件)或假 证(件)

个人总结(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公证处主任签名)

                        (公章)       

本 人

意 见

                  公证员签名: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公章)       

主管司法局备案

                  (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公证员考核时填写,公证机构留存一份,主管司法局备案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附件2

公证员或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年度)  

测评等次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需要说明的

情况

填表说明:1、请根据被测评人的具体表现,在上列相应栏目中选择打“√”。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相应栏进行说明。2、民主测评结果仅作为评定公证员考核等次的参考,具体考核等次的评定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附件3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公证机构名称:                     负责人执业证证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奖惩

情况

学历

负责人时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时间

办理涉外公证签名章

备案时间

参加公证业务培训类型及课时

发表公证业务文章的刊物及情况

年办证总数(件)

年办证收费(元)

不合格证数(件)

错证数(件)

或假证数(件)

本人述职报告(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签名: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公章)       

本人意见

               

                     签名: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考核机关公章)       

司法局备

                       (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时填写,公证机构留存一份,主管司法局存档一份,地(州、市)级司法局备案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附件4

公证员(   )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新疆                    地(州、市)司法局

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人)

公证员总数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

未参加年度

考核人数

评定等次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合格

 

 

 

 

 

 

公证员分布情况(人)

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

  自 治 区

 

 

 

 

 

 

公证员性别及党派结构情况(人)

公证员性别结构

备案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员

少数民族公证员

公证员党派结构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

 

 

 

公证员年龄结构情况(人)

25-30

31-40

41-50

51-60

61-65

 

 

 

 

 

公证员学历结构情况(人)

合计

博 士

合计

硕士

合计

本 科(双学士)

大专

中专及以下

法律

其他

法律

其他

法律

其他

法律

其他

 

 

 

 

 

 

 

 

 

 

公证员编制或聘用情况(人)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自收自支)

事业编制(差额补助)

事业编制(全额拨款)

社会聘用

 

 

 

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情况(人)

合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评

 

 

 

 

 

 

公证员奖惩情况(个)

合 计

国家级表彰

自治区级表彰  

  地(州、市)级表彰 

 

  

   

   

受处罚(合计)

警告(人次)

罚款(人次)

停 止 执 业(人次)

吊销执业证(人次)


附件5

公证员汇总名册

填报单位:新疆                      地(州、市)司法局         填表时间:      

序号

执业公

证机构

性 别

民族

出 生    年 月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从事公证

工作时间

取得公证员

执业证时间

申请办理涉外公证签名章

备 案 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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