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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1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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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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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及

公证员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认真总结2019年度全区公证工作,客观评价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年度实绩,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公证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9年度执业的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

二、考核职责分工和程序
   
2019年度考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抽检和网上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考核方法详见发送各地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网上操作说明”。
    
(一)自治区司法厅职责。负责安排部署、监督指导全区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及其负责人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将相关考核数据报送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将相关考核数据在系统备案。

(二)地(州、市)司法局职责。负责安排部署、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考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本行政区域考核工作报告及有关考核材料;将所组建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信息报送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将相关考核数据在系统备案。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负责实施所组建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初步考核工作,评定初步考核等次;向地(州、市)司法局报送考核审定材料和相关材料;将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信息报送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将相关考核数据在系统备案。

(四)公证机构职责。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完成包含《细则》第四条规定各项内容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考核表格上报考核机关,对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公证员单独作出情况说明;将公证员的考核信息报送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
   
(五)考核程序。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按照《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考核内容

(一)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司法厅和地(州、市)司法局确定的其他长期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以及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
重点考核内容。公证机构是否按照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在三个月内将公证档案归档,公证档案是否单独设立公证档案室,与其他业务档案分开存放。公证机构卷宗是否存在假证、错证现象。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是否设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公证机构党组织生活是否正常进行。公证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公证员的绩效工资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公证机构是否将提取、设置发展、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专用基金落地落实,专款专用。公证机构内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上墙公示。

四、考核时间

(一)315日至20日,公证机构先对本机构执业、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自行进行总结,组织实施对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二)321日至25日,各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总结评定并上报相关材料。

(三)326日至45日,地(州、市)司法局结合实际抽查公证机构考核工作,统一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本地区年度考核审查材料。

(四)46日至25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汇总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材料,430日前发布《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2019年度)》。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在组织年度考核时务必使用《细则》《办法》所附的各类表格,表格填写须完整无误,相关信息不得空缺。各地逐级上报的考核材料必须完整、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州、市)司法局将考核材料汇总后的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须按照自治区司法厅指定格式文本模板填报(详见附件),填报的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公证机构负责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的执业公证员。
   
(二)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在年度执业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公证员执业不足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公证员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由变更后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变更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机构提供。有公证员身份未实际从事公证执业的公证员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但须在本地区年度执业考核报告中备注说明。

(三)本年度考核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优秀比例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比例和数量严格执行,执业公证员包括公证机构负责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考核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检验年度工作成效的重要措施。要通过年度考核,强化公证执业监管,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建设,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综合素质。
   (二)严格标准,确保考核质量。未落实《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新司通〔201870号)要求和存在办假证或严重错证等情况的公证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得评为“合格”和“称职”以上等次。“优秀”等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应侧重公证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公证机构,及前期改制公证机构中在介入新型公证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公证机构。

(三)严谨细致,规范考核内容。各地应严格年度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报送,认真填写考核表,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对于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过于简单、不规范全面,上报材料迟缓的地(州、市)司法局,将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安排部署2019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2019年度)》格式文本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0310

附件

《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

2019年度)》格式文本模板

××××地区(×家公证处,××名公证员)

(字体黑体小四,加黑)

公证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名)(自治区司法厅核准名称,字体黑体小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公证机构执业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负责人:(符合法律规定负责人)

执业区域:

办公场所:(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的办公场所)

办公电话(传真):(区号+号码,必须是公证机构正常使用的固定电话)

公证员及执业证证号:×××131001219970×××1)(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执业证号与公证员执业证上一致)

公证机构办证点名称:××公证处××办证点(经司法厅核准,字体黑体小四)

办证点办公场所:(司法厅核准的详细地址

办证点审核批准设立时间:(司法厅红头文件日期)

办证点办公电话:(必须是公证机构办证点正常使用的座机电话)

驻点执业公证员及执业证号:

(备注:名单公告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行距为固定值19磅;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空一行;其他信息按照标红要求严格执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基本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凡属涉外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应在名称前标注“★”。涉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指单位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已在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已经正式通知启用印章和签字章)

附件:《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2019年度)》格式文本模板(点击文件名下载)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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