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班·吐尔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社会中介鉴定机构监督的建议(第514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统一鉴定标准”的建议
鉴定和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主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章,目前只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进行核准登记。上述“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涉及18个专业领域143个分领域及项目。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释义文本》的解释,遵守该顺序规则的必要前提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方法都适用于具体鉴定案例的鉴定条件和要求,在此前提条件成立情况下遵守该顺序规则,其目的是尽可能规避鉴定方法存在风险的问题。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方法对具体鉴定案例存在适用性差异时,特别是下一级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法更适宜于具体个案鉴定工作时,选用最适用的鉴定方法,以此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主要依据的是司法部发布的现行173项鉴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其他非司法厅核准登记的技术鉴定、行业鉴定,相关机构按照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实施鉴定。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自治区司法厅将在具体实践中,继续把监督和指导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现行173项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切实提升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关于“自治区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对存在未按照法定依据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的建议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始终把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作为重要管理抓手,经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回访调查、文书评查等活动,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不断加强与司法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每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形成了管理和使用相衔接的协同机制。但是,也存在个别司法鉴定人背离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法违规进行“人情、金钱、虚假”鉴定,以及“多头、重复”鉴定;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招揽案源,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2023年自治区司法厅对4家鉴定机构和2名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对2家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行业惩戒,并将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和行业惩戒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区。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将通报精神传达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同时,针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督促鉴定机构举一反三,以案促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职责,加强鉴定人的规范管理。针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督促相关鉴定机构对其管理者以及所涉鉴定环节层层倒查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内部处理。
2024年,自治区司法厅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年活动,通过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完善流程、强化监管等方式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制度,进一步防范各类司法鉴定问题发生,不断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执业和高质量发展。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发现有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行业惩戒情形的,及时由司法鉴定协会查处,依规依章程给予行业惩戒。教育、督促广大司法鉴定人深刻认识违法违规行为对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鉴定行业声誉的危害性,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刻绷紧依法诚信执业这根“高压线”。
三、关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管理监督的问题
您在案由中提出了“价格评估、财务审计、工程造价”等鉴定案件中,存在鉴定结论相差较大、鉴定标准不一以及鉴定结论混乱等情况。上述行业鉴定或技术鉴定属于不同行业领域,有不同的主管部门。经与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对接,他们作为该《建议》的协办单位,已对您提出的代表建议作出答复,并已分别向司法厅来函表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影响执业质量的突出问题,净化执业环境。同时,已将有关答复送交您。
四、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
今后,自治区司法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行业发展着力点,提高服务质效。一是服务好法治建设。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大司法决策、化解矛盾争议、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和谐稳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作用。二是服务好民生领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社会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人身伤害、权益损害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家库作用,及时做好相应社会关注度高和疑难复杂案件司法鉴定案件研究讨论和出具专家意见,真正做到维民权、排民难、解民忧、保民安。三是服务好社会发展。优化整合司法鉴定资源,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参与法律服务。主动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通过志愿服务、远程帮扶等多种方式,切实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乡村牧区等偏远地区,填补行业空白,补齐发展短板,打通司法鉴定“最后一公里”。
感谢您对全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
(联系人:杨承浩 0991-2956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