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依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什么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答: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定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并根据有偿法律服务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等合同约定事项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实施意见》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是衡量各级国家机关法治建设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其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激发法律服务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广大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由于法律服务的诉求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很多国家机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履行其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在此背景下,政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统筹者,需要探索通过向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目前,全区政府购买律师、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从整体上看,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着认识不足,缺乏统一规定和要求,体制机制不健全,购买规模范围较小,市场发育不充分,承接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影响到法律服务质效和购买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来推动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对法律服务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强化国家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更好发挥法律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生、促进平安新疆和法治新疆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问:《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了哪些方面的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答:《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了规定。
一是实施主体。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关,参照国家机关执行。为政府购买提供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是购买类型。这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三是实施购买。《实施意见》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双方签订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是指导监督。《实施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预算的审核、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
问:《实施意见》所称的法律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作为购买主体。(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等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等个人。(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问:国家机关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如何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