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7/15
22:11
来源:
厅法治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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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司法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地各部门(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7号),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包括中央驻疆单位)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标准和时限,重点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自治区司法厅近期以电话督察的方式,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清理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清理工作,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作者:热依扎
来源:厅法治督察处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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