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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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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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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9年度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对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128日至24日,自治区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县(市、区)和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抽查案卷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和田地区、巴州、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的15家公证机构(和田市公证处、和田市玉河公证处、策勒县公证处、洛浦县公证处、且末县公证处、库尔勒市公证处、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焉耆县公证处、博湖县公证处、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伊宁市公证处、伊宁市白杨公证处、巩留县公证处、乌苏市公证处、沙湾县公证处)、13家律师事务所(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新疆尼加提律师事务所、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新疆车尔臣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新疆定疆律师事务所、新疆滕格斯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梦律师事务所)、8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田市伊里其乡法律服务所、策勒县策勒镇法律服务所、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博湖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巩留县天浩法律服务所、乌苏市南苑法律服务所、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焉耆县七个星镇法律服务所)、2家司法鉴定机构(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和1家仲裁委员会(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进行检查。

二、工作亮点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面。一是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显著。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新疆律师行业党委工作要求,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政治业务学习、收费管理、收案管理审批、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等制度。以主题教育为契机,认真检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辩护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等方面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认真做好非诉业务。三是积极开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各地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担任村()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和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协助党政机关开展相关文件及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积极参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刑事辩护全覆盖、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二)公证工作方面。一是机制创新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公证体制改革完成后,伊宁市白杨公证处、伊宁市公证处、沙湾县公证处等通过机制创新工作,使公证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极大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由坐班办证转为主动宣传和开拓公证业务,年办证量增速达30%以上。二是强化公证“放管服”改革。根据《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入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伊宁市白杨公证处和乌苏市公证处将办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由30项增加至40多项,进一步强化惠民便民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公证”,全区已有18家公证机构使用微信公众号、9家使用APP客户端、4家使用微信小程序,逐步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三是积极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公证机构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对接开展相关工作。乌苏市公证处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化解法院20件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分流法院案件,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四是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和田市玉河公证处、伊宁市公证处、伊宁市白杨公证处、乌苏市公证处、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和库尔勒市公证处结合实际,按照司法部要求,对办公场所进行规范化建设。且末县公证处克服人员少、基础设施薄弱等困难,对近十年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仲裁工作方面。一是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设立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积极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行署)沟通协调,目前已经完善3家分支机构的设立手续,其他地(州、市)人民政府也在积极协调中。二是推进仲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按照司法厅《关于仲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巴州司法局部署仲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并在相关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仲裁窗口。

(四)司法鉴定工作方面。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按要求通过了自治区鉴定业务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办公场地分区合理,服务指引和公示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监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存在的不足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面。一是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个别律所未能实现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个别党员律师思想出现偏差,党性意识、身份意识比较淡薄,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对政治理论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组织党员学习存在用业务知识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党建制度执行力不够。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党组织活动少,且形式单一,仅满足于读读文件,缺乏创造性,收效不明显;各地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部分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还不平衡,工作被动。三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政策不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改制后,出现政策定位不清晰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政核准并没有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在调查取证、受案范围、代理出庭无法得到保障。大部分基层法律工作者学历较低、专业水平欠缺,不能适应当今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公证工作方面。一是机制创新工作未完全落实部分新改制公证机构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制定、绩效工资方案的落实和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等未按规定政策落地落实。公证人员缺乏积极性,无法吸引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造成公证员的断层和法律人才的匮乏,公证机构将面临无人办证的现象。二是传统业务下滑。部分前期改制公证机构过渡依赖房产交易和金融等政策性公证业务,因政策转变,政策性业务下滑严重。对新型业务领域介入不够,公证服务方式创新乏力。三是中介(其他)性质公证机构管理空白。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公证机构体制为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公证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全区仍有9家中介(其他)性质公证机构。在法人财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和自主管理权等方面还存在监管空白。四是公证档案管理需规范。个别公证机构近十年的公证档案都未及时归档,随意堆放在库房中;部分公证机构的档案与司法行政档案混放,未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单独设立公证档案室并及时归档。五是公证办证程序意识不强。部分公证机构未按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座谈会》要求,签发执行证书前核实债务;办理继承权公证未登陆《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核实;办理遗嘱等民事业务较少,行业普遍存在怵办遗嘱等民事业务的现象。六是行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需提高。部分行政管理人员不能熟知掌握业务知识,政策业务知识解答不到位不全面现象时有发生。

(三)仲裁工作方面。一是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方向不明。《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规定不明确,导致仲裁委员会改革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二是分支机构设立不规范。全区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设立缺少统一的布局,制约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让设立地人民政府及时书面答复存在一定困难。

(四)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鉴定案件受理和鉴定程序不规范、文书档案质量不高、内部教育培训有待加强,部分医疗过错鉴定未通过2019年能力验证。委托书未写明回避和鉴定时限、委托人未签字、未写明收费金额及收取方式,司法鉴定告知书中被告知人未签字,谈话记录内容严重缺失,文书送达回执收件人未签字、无送达方式。委托书未使用司法部统一的委托书文本格式,案卷中无司法鉴定告知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领域各项工作。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面。一是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统领,努力实现党的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深度融合。完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分类指导,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支部党建工作落地落实,提高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水平。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制度意识。通过抽查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改,重点健全落实档案、收费、收案、人员管理制度。三是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持续聚焦各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辩护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收案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切实教育和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法规服务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公证工作方面。一是逐步放开公证执业区域。逐步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倒逼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落实机制创新政策,留住现有公证员,吸引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行。二是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引导公证员在巩固传统业务基础上,主动拓展创新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产权保护、“三农”领域、涉外公证等业务,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证管理。依法制定中介(其他)性质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中介(其他)性质公证机构监管服务制度化。开展公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简称“三化”)试点建设,推动三化建设在全区公证行业全面开展。

(三)司法鉴定工作方面。一是推进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事项。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二是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整改事项,对未参加、未反馈、未通过的能力验证项目,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整改。三是加强司法鉴定程序监管,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提高案卷质量。四是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执行、适用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四)仲裁工作方面。一是规范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设立。督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仲裁委员会限期完善手续。督促设立地人民政府及时复函,规范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二是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按照《意见》要求,鼓励全区有改革需求的仲裁委员会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委员会健康发展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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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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