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依法治疆 / 普法与依法治理 / 法治视界

2020

06/24

17:01

来源: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健康江苏

【字体:

浏览量: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20206月是

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今年活动的主题是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为了提醒您

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

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公益广告片

观看《知道篇》

希望大家

保持冷静,珍惜资产

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关人员要担负什么后果

1

非法集资人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不正规理财公司业务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集资参与者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来源: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健康江苏

责任编辑:李芳玲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