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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1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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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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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于6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安全形势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依然存在。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健全保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共同保护的原则。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通信、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运营者主体责任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通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条例》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和威胁报告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履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威胁报告义务。
《条例》支持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鼓励支持网络安全专门人才培养,经常性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
《条例》规定,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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