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依法治疆 / 部门法治

2021

02/07

18:12

来源:

新疆高院

【字体:

浏览量:

新!新疆高院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为切实做好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精准掌握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保留了原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城乡二元区分的规定,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我区已于20206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工作时要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继续扎实做好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高院将对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开展调研,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试点地区公众知晓率,形成多部门、全社会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良好氛围。


作者:王继芬

来源:新疆高院

责任编辑:黎明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